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外字﹝2009﹞6号
关 于 印 发
《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的 通 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外事 出国(境)△ 规定 通知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4月17日印发
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公派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是指在校生参加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及学校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生公派工作须坚持为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发展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及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我校学生公派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境)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财务处为该项工作的主要会审部门。
第二章 类 别
第五条 在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一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第三章 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学校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第七条 学习成绩好,品行兼优,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法记录。
第八条 具备项目要求的相关资格和外语条件,身心健康。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政府或校际公派项目审批
1、 国际处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校交流项目协议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计划》,以内部请示形式上报学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提出意见。
2、 国际处根据获准的《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计划》通知相关单位选拔学生。
3、 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选拔派出学生。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见附件一、四),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
4、 国际处以内部请示形式将拟派出学生相关材料上报学校,经批准后,由国际处协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条 学院公派项目
1、 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合作项目纳入学校公派管理,由学院根据项目的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选拔学生。
2、 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 学院以内部请示形式将拟派出学生人选上报学校,由国际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审,学校批准后按公派办法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签证后持国际处出具的离校通知表(本科生到教务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签署《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承诺书》(见附件七 ,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项目的相关费用按学校项目规定要求和选拔通知缴纳。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习计划。学校按相关规定根据学生在外成绩和项目规定为其转换学分。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等政府项目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外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按时回国。必须严格遵守《承诺书》的规定。返校后一个月内,须填写《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回校报到表》(见附件二、五),交国际处存档。
第十六条 长期出国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外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延期申请表》(见附件三、六)。在不影响交流计划的前提下,经我校和对方学校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学籍问题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当事人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如当事人拒绝缴纳违约金,学校有权利要求其担保人承担违约金的缴纳责任。
第十八条 在外期间,学生因个人原因产生的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遗失护照或通行证按上级规定办理(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应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 在国内遗失上述证件,应及时报告发照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