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公派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通过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和学校交流与合作项目,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学生公派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我校学生公派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境)计划制定、项目申报、手续审批、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类 别
第五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获得双方学位的为学位项目;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实习等活动为非学位项目。
第三章 条 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好,品行兼优。
第八条 具备项目要求的相关资格和外语条件,身心健康。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政府或学校项目审批程序:
(一)国际处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校交流项目协议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计划》,以内部请示形式上报学校批准。
(二)国际处根据获批的《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计划》通知相关单位选拔学生。
(三)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选拔推荐学生。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见附件1、3),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
(四)国际处以内部请示形式将拟派出学生相关材料上报学校,经批准后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条 学院交流项目审批
(一)学院根据本学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建立的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管理。
(二)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三)学院以内部请示形式将拟派出学生人选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按本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一条 手续
学生获得签证后,持国际处出具的离校通知单分别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本科生到教务处,研究生到研究生院)签署《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承诺书》(见附件5,以下简称《承诺书》);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办理宿舍等相关手续。
国家、省、市等政府项目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后将协议书交国际处存档。
第十二条 费用
学生必须无学费、住宿费等方面的欠费记录。在外时间一学年(含)以上者,如曾获得学校助学贷款须按期还清学校助学贷款。参加公派交流项目的学生,须按学院管理规定向学校全额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习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在外学习计划,学校按学分管理规定为学生认定学分。双学位学习按学位管理及项目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纪律
学生在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与安全的活动,同时要维护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校规校纪,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增进友谊。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按时回国。
第十五条 证件
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须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在国内遗失上述证件,须及时报告发照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返校手续
学生返校后一个月内,须填写《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回校报到表》(见附件2、4),并持该表办理相关学分认定或双学位认定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七条 安全
在外期间,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本人负责,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安全等相关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